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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07号 罪犯王坤涛(别名修宝),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因发现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07号

罪犯王坤涛(别名修宝),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坤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犯抢劫罪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坤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25日,王坤涛等五人预谋后,在新乡县七里营镇某酒店经理办公室内,手持断线钳、螺丝刀,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赵某某、任某某现金1800余元、金耳环1对、手机一部。系主犯。2010年1月,王坤涛明知丁力等人运至其家的污水处理设备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同意将赃物存放家中,经鉴定该设备价值39133.4元。

罪犯王坤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坤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坤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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