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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红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52号 罪犯温红旗,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1995年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4月12日释放。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52号

罪犯温红旗,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1995年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4月12日释放。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温红旗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温红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温红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10日,温红旗伙同他人在宝丰县宝鲁公路七三四路口东边宝湘耐磨厂内采用撬杠撬、扳子拧掉螺丝的方式将该厂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的铜芯盗走,价值6578元。温红旗系累犯。

罪犯温红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2013年1月、5月、11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红旗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红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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