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79号 罪犯毋明亮,又名毋赖孩,外号毋老四,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毋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对毋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毋明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27日至2006年10月26日,毋明亮伙同多人分别结伙,对禹州市多地网通公司、纺织公司等企业实施盗窃14次,盗窃电缆、棉纱、铜管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2114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毋明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毋明亮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毋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