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11号 罪犯武万岳,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武万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武万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初,武万岳、张联民预谋绑架马某军之子索要赎金,准备作案工具并踩点。29日,武万岳联系侯小勇安排其看管人质。30日,在登封市马某军家门前,武万岳、侯小勇将离家前去上学的马某军之子马某某强行推入张联民驾驶的轿车中,拉至该市一窑洞内。武万岳用胶带将马某某封住嘴、缠住手脚,留下侯小勇看管马某某,武万岳、张联民离开窑洞联系上马某军,索要赎金60万元,并威胁报警就别想见到儿子。当晚,武、张二人在索要赎金过程中被抓获。案发后,马某军夫妇请求对张联民酌情从轻处罚。 罪犯武万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11月、2013年4月、9月、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5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劳动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万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万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