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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支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05号 罪犯吴军支,曾用名吴军友、吴军智,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曾因抢夺于1998年4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劳动教养所教养二年;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5月12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05号

罪犯吴军支,曾用名吴军友、吴军智,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曾因抢夺于1998年4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劳动教养所教养二年;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鄢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军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吴军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21日至29日期间,吴军支伙同陈松良等2人开车先后到河南省鄢陵县南坞乡、张桥乡等地,采用撬门等手段实施盗窃犯罪3起,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等人山羊、电车、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640余元。

罪犯吴军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军支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军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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