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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24号 罪犯古套,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24号

罪犯古套,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5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古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3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005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古涛的定罪量刑。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对古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古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9月8日凌晨与2005年10月27日晚,古套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尖刀、撬杠、木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叶县龚店乡叶寨村、台窑村,撬门进入他人家中,对被害人威胁后,抢劫作案2次,抢走现金100余元、菜油、牛奶、方便面等财物,赃款赃物分肥后挥霍。

罪犯古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古套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古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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