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原培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55号 罪犯原培三,又名原培田,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55号

罪犯原培三,又名原培田,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范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培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原培三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原培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原培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3日至7日,原培三、丁永军以“炸祖坟、要被害人家人性命”为由,以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威胁、恐吓居住在范县水利局家属院的丁某某,并向其索要人民币10万元。丁某某于2008年9月5日、7日先后两次向丁永军、原培三指定的银行卡上存入人民币1.5万元。9月7日丁永军、原培三被抓获。原培三系累犯。

罪犯原培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10月获得记功2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原培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原培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