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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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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19号 罪犯刘金虎,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38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19号

罪犯刘金虎,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金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对刘金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9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金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1月5日,刘金虎携带毒品乘坐瑞丽至昆明的卧铺车(云N02858),途经瑞丽江桥警犬基地时,被公安执勤人员抓获,从刘金虎身穿的两条长裤裤腰内查获海洛因335克。

罪犯刘金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该犯系老年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金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金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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