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20号 罪犯刘要军,曾用名刘跃军,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要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平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准许刘要军撤回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对刘要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要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30日13时许,刘要军在平顶山市其租住房内,用菜刀朝其继母周某头部、颈部及左手腕连砍数刀,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责任能力。 罪犯刘要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残疾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要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要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