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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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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8号 罪犯刘树林,别名刘小树,曾用名王银昌,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新刑初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8号

罪犯刘树林,别名刘小树,曾用名王银昌,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树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刘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树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3、4月份,刘树林伙同张卫岭等人预谋以给人拉货为名诈骗,并办理假车牌、行车证、身份证等证件。1998年5月份的一天,张喜平、张卫岭等3人驾车持伪造的证件,分别骗取杭州市不锈钢管厂、湖州市湖西托运站钢管、布匹、服装等货物运往西安、三门峡。1998年6月3日晚,当车行至新郑市时,张卫岭等三人将托运站的押运员王某某捆绑后扔到路边,驾车携货物回到尉氏,刘树林伙同张卫岭等4人将货物藏匿于李大学家中并换掉包装。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涉案赃物共价值692153.25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树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树林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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