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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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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5号 罪犯刘朝阳,别名刘孬,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37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5号

罪犯刘朝阳,别名刘孬,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朝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朝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通许县某食品厂职工张玮、刘朝阳发生矛盾,2011年1月24日,张玮缴本村张新兵,张新兵约本村金铎,三人一起到刘朝阳租房处叫骂,刘朝阳见状给单位领导、同事打电话让过来解决矛盾,厂经理及同事到后,刘朝阳从房间带一把水果刀出来,张玮上去指责刘朝阳,张新兵、金铎殴打刘朝阳,张新兵捡一块砖头欲砸刘朝阳被劝阻,金铎抓住刘朝阳的头发进行殴打时,刘朝阳朝金铎左下腹扎一刀,金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朝阳系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刘朝阳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对刘朝阳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刘朝阳从轻处罚。

罪犯刘朝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9月、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朝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朝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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