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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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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0号 罪犯刘庆涛,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0号

罪犯刘庆涛,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庆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刘庆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庆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刘庆涛发现其妻徐某某与被害人高某系情人关系,徐某某遂向高某提出分手,但高某依旧对徐某某纠缠。2009年10月17日下午,高某约徐某某见面,刘庆涛与徐某某一同前往,并将一把尖刀暗自携带在身。当晚19时40分左右,刘庆涛夫妇在开封市金明区马市四街和育新街交叉口与高某见面后,刘庆涛与高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打斗过程中,刘庆涛持所携尖刀朝被害人高某手部、右肋、右肘等处刺戳,并朝高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刘庆涛拨打110投案。该犯系自首;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过错;刘庆涛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罪犯刘庆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庆涛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庆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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