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27号 罪犯周伟涛,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2007年3月15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周伟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原判缓刑后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周伟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17日凌晨零时许至3时许和4月4日凌晨1时至3时许,周伟涛驾车分别至登封市告成镇及登封市市区,用砖头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玻璃砸烂,将被害人刘某等5人车内存放的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盗走,共价值人民币46410元。经鉴定,周伟涛为病理性偷窃,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周伟涛分别退赔李某等14名被害人经济损失51100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40000元。 罪犯周伟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该犯右手残疾。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伟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伟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