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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建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12号 罪犯屠建才,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12号

罪犯屠建才,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屠建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南宛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屠建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屠建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屠建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15日,屠建才伙同曹高坡等3人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盗割通信电缆线300对70米,销赃后分肥。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3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屠建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残疾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屠建才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屠建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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