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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3号 罪犯屈会军,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3号

罪犯屈会军,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屈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宣判后,屈会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9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屈会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8月,屈会军与李前进预谋后,李前进等人窜至新密市多地盗窃13起,所盗窃的多台变压器铜芯由屈会军收购,价值人民币268640元。该犯系从犯,累犯。

罪犯屈会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屈会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屈会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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