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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海润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99号 罪犯尚海润,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99号

罪犯尚海润,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尚海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尚海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18日13时许,尚海润经事先踩点,将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某村委办公楼悬挂的《竹林七贤图》盗走,该画价值3万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该犯系累犯;认罪态度较好,且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

罪犯尚海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海润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海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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