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封光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05号 罪犯封光辉,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05号

罪犯封光辉,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封光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对封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封光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2月份,封光辉等五人预谋绑架勒索钱财,后确认目标,准备作案工具,在漯河租房以藏匿人质。2006年元月4日下午,开车跟踪,在襄城县茨沟乡肖庄村一路上持刀将袁某某劫持车上,带至漯河的租房处,向袁某某的父亲索要赎金58万元,后商定20万元。在许昌高速西服务区接20万赎金后外逃时被抓获,赎金20万元被追退。系主犯。

罪犯封光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4月获得记功;2011年9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封光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封光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