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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刚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10号 罪犯宋刚伟,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10号

罪犯宋刚伟,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刚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宋刚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宋刚伟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撅头把等作案工具,驾驶去掉牌照的轿车去到宝郏公路上、襄城县十里铺乡二十里铺西、宝丰县宝郏公路上等处,强行将被害人的货车拦下,殴打被害人,砸烂货车挡风玻璃,抢劫被害人的现金。宋刚伟参与抢劫作案10起,其中1次犯罪预备,抢劫现金10300余元,致使5人轻微伤,造成被害人价值410元的物品损失。宋刚伟系主犯。

罪犯宋刚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2013年5月、10月、2014年3月、7月获得表扬5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劳动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刚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刚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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