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安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9号 罪犯安山,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9号

罪犯安山,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安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安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安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21日晚,安山等张志龙、胡利伟、张东东到开封市商场街民政局家属院喝酒,因门卫王某某跟随他们到住处核实身份,引起4人不满,后王某某表示歉意,但安山仍心存不满。次日凌晨2时许,安山等4人酒后行至小区门口,安山再次滋事,影响居民休息。小区居民李某前来劝解,安山等4人与李某发生争吵并对其进行殴打,经安山提议,张志龙、胡利伟、张东东持砖朝李某头部、身上乱砸,将其砸伤后逃跑。经鉴定,李某伤情属重伤,构成一级伤残。审理中,安山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并取得谅解。其同案犯赔偿25.1万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安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安山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