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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炎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3号 罪犯孙炎卫,又名孙威,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字第34号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3号

罪犯孙炎卫,又名孙威,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炎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孙炎卫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对孙炎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孙炎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6日,孙炎卫驾驶货车超载拉沙从信阳市出发,准备返回新密市。行至107国道王岗超限站时,为逃避罚款,让同车司机郑晓东强行闯卡,当场将工作人员王某某撞、轧死亡。二人逃逸。孙炎卫、郑晓东的亲属受二人委托,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二人提出撤诉申请。

罪犯孙炎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6月、11月、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5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炎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炎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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