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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磊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27号 罪犯姚磊磊,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27号

罪犯姚磊磊,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磊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姚磊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27日晚,姚磊磊伙同赵世杰等人预谋后,骑一辆摩托车到沁阳市区,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挂在电动车把上的挎包抢走,抢包过程中,张某某用手按住挎包,赵世杰连抢两下才将包抢走,因强行拖拽致张某某摔倒在地受伤(不构成轻伤),包内装现金、购物卡、u盘等财物(价值270余元)。2011年6月1日,姚磊磊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骑两辆摩托车行至荥阳市乔楼镇新310国道洄沟村口时,趁陈某某不备将其电动车内的一个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1510元)。抢劫犯罪和抢夺犯罪中赃款挥霍,赃物无法追回。

罪犯姚磊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记功、2013年11月表扬、2014年4月表扬、2014年8月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磊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磊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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