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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棒棒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3号 罪犯唐棒棒,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棒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3号

罪犯唐棒棒,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棒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唐棒棒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9年4月15日22时许,唐棒棒等四人预谋后,携带尖刀驾驶面包车在省道“219”商水县段拦截一货车,持刀劫取二被害人现金600元、手机二部(价值1583元)。次日凌晨,又窜至310国道中牟段,将一货车挤到路边,持刀劫取三被害人现金12380元,手机二部(价值772元)。二、2009年4月上旬,唐棒棒、高振歌等五人预谋绑架新密市的钱某某并勒索钱财,并准备车辆、犯罪资金,五人后驾面包车到钱某某住宅附近,二人下车踩点,因形迹可疑被钱某某发现报警,民警对二人盘查后让二人离开。五人感觉身份暴露遂当日离开新密市。系主犯。2014年10月28日缴纳罚金2000元。

罪犯唐棒棒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棒棒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棒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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