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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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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9号 罪犯刘守文,曾用名刘合、刘河、王文起,绰号卷毛、胖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9号

罪犯刘守文,曾用名刘合、刘河、王文起,绰号卷毛、胖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湛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守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0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对刘守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守文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守文2006年11月至12月间,刘守文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断线钳、剪刀等作案工具,在南洛高速上驾驶大货车,将其车头紧顶被害人大货车尾部,由刘守文指挥协调,同案犯上到被害人大货车上进行盗窃作案两起,盗取镍板(3060公斤)、铝锭(3.556吨)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81139.72元,刘守文分得赃款328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及赃物已追还失主。在审理过程中刘守文等四人主动退交赃款2.4万(刘守文退6000元)。

罪犯刘守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守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守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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