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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金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28号 罪犯冯金涛,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28号

罪犯冯金涛,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金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对冯金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冯金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27日,冯金涛等人预谋后,以谈生意为借口乘出租车将长葛市董村镇的熊某某骗至许昌市租房处,威胁熊某某与家人联系,欲勒索现金80万元。当晚又将熊某某转移至许昌县某村。次日,长葛市公安局将人质解救,并将四被告人抓获。系共同犯罪。

罪犯冯金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12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金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金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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