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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余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95号 罪犯刘余飞,又名刘宇飞、李阳,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95号

罪犯刘余飞,又名刘宇飞、李阳,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余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冬平、刘余飞等五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刑期自200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9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3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余飞的定罪量刑。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刘余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余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冬平与樊某某长期姘居,2006年10月27日晚,李冬平在樊某某租房处,与酒后来此处的孟某某发生争执,被樊劝离开,李冬平意图教训孟某某,通过朋友找到刘余飞,刘余飞又纠集三人,后到樊某某租房处,将孟某某喊下楼,李冬平伙同另三人对孟某某拳打脚踢。砖击头、跺腹部,后逃离现场,致孟某某当场死亡。逃离途中,李冬平给刘余飞酬金500元。系主犯。

罪犯刘余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余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余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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