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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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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坡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56号 罪犯刘国坡,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敲诈勒索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56号

罪犯刘国坡,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敲诈勒索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05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刘国坡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对刘国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国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5月,刘国坡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107国道长葛市官亭乡路段、登封境内大金店至登封路上顾家河路段,趁货车司机休息或者修车时,砸破车窗,持刀抢劫司机现金共8000余元、手机5部。刘国坡参与抢劫3次,均系主犯。

罪犯刘国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记功;2012年2月、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1月、6月、12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国坡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国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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