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95号 罪犯刘培杰,又名刘少杰,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培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犯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宣判后,刘培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培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刘培杰伙同沈杰敏等3人预谋盗窃,窜至宝丰县张八桥镇通远煤业院内,准备盗窃变压器时发现看护人李某某,刘培杰等人对李进行言语威胁并捆绑,搜走李的手机一部(价值399元),将该厂变压器铜芯拆走(价值18050元)。 2010年7月、8月份,刘培杰先后两次收购沈杰敏等人盗取的钢球、铁球、钢管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07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培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培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培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