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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利科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5号 罪犯郑利科,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3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5号

罪犯郑利科,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3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利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对郑利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郑利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2日11时许,郑利科等三人预谋后,驾驶面包车,携带两把单刃长刀,尼龙绳,黄色胶带等作案工具,窜到常某某家中,持刀威胁,捆绑常某某家人,抢走现金6000元,三星、多普达手机等三部、及电脑、摄像机、金饰品及烟酒等物品,物品价值50932元。案发后部分追回发还。系主犯。

罪犯郑利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利科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利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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