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二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94号 罪犯马二龙,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94号

罪犯马二龙,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二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二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9日至9月12日,马二龙伙同孔智峰先后6次驾驶摩托车于许昌市内多地抢夺被害人王某等人黄金项链6条、黄金吊牌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64563元,冯玉萍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案发后,黄金吊牌已追退被害人,马二龙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1800元,冯玉萍退出赃款20000元。该犯系主犯、累犯;有立功情节。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10月14日缴纳罚金10000元。

罪犯马二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二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二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