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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8号 罪犯马亮,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1994年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平顶山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8号

罪犯马亮,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1994年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币3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对马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马亮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刀子、绳子、撬杠、焊枪等工具,分别在郏县、方城县翻墙入院、强行入室,采用威胁、捆绑等暴力手段劫得李某某、孙某某现金2500余元,美元260元,手机、手表、黄金铂金首饰等物品,价值共89080元。案发后,两部手机已发还,赃款已挥霍。马亮系主犯。

罪犯马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11月、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亮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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