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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4号 罪犯马文辉,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4号

罪犯马文辉,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杞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文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宣判后,马文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马文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文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3日晚,马文辉在杞县南关海河东南方向一片小树林处,拦住行人李某,采用暴力强迫手段抢走一部手机和几元人民币。该犯系累犯。

罪犯马文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文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文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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