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17号 罪犯马晓峰,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回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晓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对马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晓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5月28日,由马晓峰提出犯意伙同黄松涛预谋抢劫,后携带刀具在新郑市八千乡宋庄西公路采取刀捅、威胁等手段抢劫路过此地的刘某某现金10020元及手机一部。该犯系主犯。 罪犯马晓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晓峰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