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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35号 罪犯马猛,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35号

罪犯马猛,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马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2日,马猛骑摩托车路经许昌市东城区一街口时,因被害人张某某家正在抬盖房用预制板挡住了去路,马猛即按喇叭鸣笛欲通过该处,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某及其哥上前殴打马猛。马猛被打后将摩托车退后数米停下,质问张某某。张某某再次欲殴打马猛,马猛持水果刀刺破张某某心脏致抢救无效死亡。马猛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对附带民事部分撤诉。

罪犯马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8月、2014年1月、6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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