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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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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53号 罪犯马辉,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沈刑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53号

罪犯马辉,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沈刑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马辉伙同马孟杰、马超等人在沈丘县境内采用订购空调途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安排艾滋病人到空调专卖店捣乱,损坏桥面强行扣车,殴打被害人后安排艾滋病人到被害人家中闹事的方式分三次勒索被害人贾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共计人民币2.6万元。2、2008年10月18日,马辉伙同马孟杰等人在沈丘县境内以尹某某叔父马忠某过问马孟杰殴打尹某某致尹某某流产为名,马孟杰组织马安民、马辉等人冲到马忠某家中大闹,并将马忠某家大门损坏。

罪犯马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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