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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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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首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43号 罪犯马首,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首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43号

罪犯马首,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郑刑一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马首的定罪量刑部分。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对马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首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至10月,马首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到新郑市和庄镇某职业学院、新郑市人民路某学院、新郑市新村镇某职业技术学院、开封市河南大学西教区等处盗窃投影机、电脑、实物展台等;10月18日,马首携带工具窜至焦作市大学新校区,盗走投影机6台。马首单独或参与盗窃10次,价值65.5万余元。马首系主犯。

罪犯马首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5月、9月获得表扬3次;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首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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