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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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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展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93号 罪犯高展,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93号

罪犯高展,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高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高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期间,高展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携带断线钳、菜刀、绳子等作案工具,到新密市曲梁乡、新郑市龙湖镇先后盗窃通信电缆11次,价值共计96060元,销赃分肥。系主犯、自首。

罪犯高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3月、8月、2013年1月、5月、10月、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7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展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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