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魏海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34号 罪犯魏海涛,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34号

罪犯海涛,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海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魏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魏海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魏海涛承建东大综合楼建筑工程。2008年5月16日,魏海涛自称东大综合楼开发商,与刘某某、李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分多次骗取二人购房款共计28.8万元,2009年2月,魏海涛又以东大综合楼开发商的身份对外出售商品房,骗取刘某、张某购房款共计22万元。

罪犯魏海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海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