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73号 罪犯黄勇,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1996年11月1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0年8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2年3月2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因吸毒于2009年4月30日被强制戒毒二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黄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黄勇在禹州市、许昌市魏都区两地的家属院、小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黄金、铂金等物品,作案6次,总价值76385元。系累犯。 罪犯黄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0月、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4次;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