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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园园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46号 罪犯黄园园,又名王锋,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新刑未初字第11号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46号

罪犯黄园园,又名王锋,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新刑未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园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3万元。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6月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对黄园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黄园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6年5月6日至12日,黄园园伙同他人在平顶山市,撬开商店或超市的卷闸门等,盗窃烟酒、饮料等,作案4次,总价值70392余元。2、2006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黄园园伙同王军晓等人在平顶山市曙光街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曙光烟酒店,用老虎钳将烟酒店撬开,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事主发现和制止,黄园园等三人对其恐吓,抢走现金600元和价值1430元的香烟。

罪犯黄园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9月、2013年1月、6月、11月、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6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园园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园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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