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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克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70号 罪犯颜克宇,曾用名颜浩、小龙,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70号

罪犯颜克宇,曾用名颜浩、小龙,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克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4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10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8年1月25日对颜克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颜克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2月24日,颜克宇携带460余粒摇头丸从襄城县来到郑州市,通过手机与龚国华商谈贩卖其携带的摇头丸。2004年12月25日零时许,龚国华提出以一万元的总价购买,并约定在郑州市文化路凤都浴池见面。凌晨1时许,颜克宇、龚国华在凤都浴池103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摇头丸450粒,均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156.62克。

罪犯颜克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获得记功;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颜克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克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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