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韩金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7号 罪犯韩金安,曾用名二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7号

罪犯韩金安,曾用名二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金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韩金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至4月,韩金安伙同他人在许昌市、许昌县盗割电缆作案五起,价值共计55060元,销赃后分肥。该犯系主犯;系累犯;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韩金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金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金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