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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学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3号 罪犯郭学明,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3号

罪犯郭学明,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郭学明等三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8月2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对郭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元月29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郭学明等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宣判后,郭学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郭学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7年3月,郭学明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锯弓、锯条、扎丝等工具,先后2次到新密郑煤集团附近盗走郑煤集团通信分公司通信电缆210米(价值27952元)。二、2006年9月份郭学明伙同他人将新密郑煤集团水厂门口至矿务局医院附近窨井内的备用通信电缆盗走400米(价值57800元)。该犯在2007年3月的两次盗窃犯罪中系主犯,在2006年9月份的盗窃中系从犯。

罪犯郭学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学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学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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