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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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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0号 罪犯郭振朋,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兴公司)技术矿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0号

罪犯郭振朋,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兴公司)技术矿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振朋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郭振朋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郭振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初,东兴公司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检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郭振朋等开会研究,安排工人下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并在井下使用未取得MA标志的空气压缩机。15日18时40分许,该公司违规使用的一压缩机高温高压运行,致使缸盖和排气管气阀爆裂,高温高压气体喷出并导致润滑油燃烧,引燃周边易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2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的重大火灾事故。付满仓以东兴公司的名义与25名遇难矿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1125万元。

罪犯郭振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2014年5月、9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振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振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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