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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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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胜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76号 罪犯闫胜涛,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76号

罪犯闫胜涛,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认定闫胜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对闫胜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闫胜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10日,闫胜涛等二人携带三包毒品,从禹州驾车前往郑州贩毒,车行至二七区郑石高速公路入口北一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三包疑似毒品一包含海洛因成分,重21.75克;另两包含咖啡因成分,重282.37克。闫胜涛系主犯。

罪犯闫胜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2月、5月、2014年9月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胜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胜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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