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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丰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76号 罪犯陈丰军,曾用名陈风军,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1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76号

罪犯陈丰军,曾用名陈风军,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1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丰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陈丰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陈丰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3日,陈丰军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郑州市南四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王某某等人驾驶的多辆机动车及电动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19人受伤,7辆汽车受损。陈丰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等6人的近亲属得到170余万元的赔偿金。该犯系自首。

罪犯陈丰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丰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丰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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