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15号 罪犯陈如义,又名陈世龙,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小学肄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如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陈如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22日,陈如义伙同刘伟等3人在焦作市修武县盗割中国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共150米,致使该线路的270个用户通信中断29小时,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950元。2010年1月1日,陈如义等4人在修武县盗割联通公司通信电缆时被人发现逃跑,致使该线路280个用户通信中断39小时。该犯系从犯、累犯。 罪犯陈如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残疾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如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如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