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6号 罪犯韩军营,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3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军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韩军营等三人共同赔偿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9159.74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韩军营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海荣因与其亲家母被害人赵某某有矛盾,便让邢民(另案处理)找人对赵某某进行报复,邢民便与韩军营联系,预谋找人帮忙报复并在报复后弄点钱。2009年1月9日零时许,邢民、韩军营等人预谋分工后,持钢管、水果刀翻墙进入赵某某的养鸡场,对赵某某等四人进行殴打,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被害人奋力反抗,韩军营被当场抓获。该犯系主犯。 罪犯韩军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军营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军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