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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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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7号 罪犯韩勇,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7号

罪犯韩勇,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5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对韩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韩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7日凌晨,杨某等五人酒后搭乘韩勇驾驶的出租车,在郑州市兴隆铺村附近下车时,因出租车费发生争执,韩勇从车内拿出自制刀具,向杨某右肋部猛刺一刀,后与他人送医院,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庭审前,民事和解赔偿四万并撤诉。

罪犯韩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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