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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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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5)罗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男,1993年2月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

(2015)罗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又名李某),男,1993年2月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6日夜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的弟弟张某(已判刑)与被害人项某(别名某喜)在罗山县城关镇华联超市附近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被项某殴打。后张某用其玩伴张某甲的手机与项某联系,双方约定在宝城广场见面。后张某又找到李某某称其被项某殴打,让李某某找人帮忙。后被告人李某某纠集郑某、陈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持刀、棒赶到宝城广场与项某等人见面。晚22时许,双方在宝城广场喷泉处发生斗殴。在斗殴中,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将项某手臂及背部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夜,被告人李某某的亲戚张某(已判刑)在罗山县城关镇大十字街华联超市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项某(又名某喜)发生争执,张某被项某殴打。张某即找到李某某,称其被项某殴打,让李某某找人帮忙打架。张某并通过其朋友张某甲与项某联系,让项某到罗山县宝城广场去打架。李某某同郑某、张某等人一起到宝城广场喷泉处,与在宝城广场等候的项某等人发生斗殴,李某某持刀将项某砍伤。经鉴定,项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支付项某各项经济损失赔偿款32000元,项某对李某某、张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项某2012年6月17日陈述:我小名叫某喜。昨天夜晚,我走到罗山县城华联超市门口时,无意中撞到一名男青年。这个男青年我认识,叫张某。他当时和另一名男青年在一起。张某说:“你眼睛瞎了。”我说:“你妈的,再说一遍。”张某说:“你眼睛瞎了。”我就上前打了他两耳光。和张某一起的那个男青年要上来打我。我将那个男青年推到一边去了。当时我听到有人说:“咦,谁打张某甲啊?”我打完后就往宝城广场去了。大约半个小时之后,我接到张某甲的电话说:“妈的,你打了我们就算了?有种你到宝城广场中间来。”我说我不去。他又激我说:“你是个男人你就过来。”我就说我过去。我估计张某甲和张某要找人打我。我给我的几个老表打电话,让我的老表们到宝城广场去。我到宝城广场喷泉的位置,看到张某和张某甲带着十来个男青年在那里站着。其中有一个人问我:“你是某喜不?”我说是的。那人将一把砍刀交给张某,让张某来砍我。张某不敢。那人就自己拿着刀冲我过来了。他上来朝我的腿上砍了一刀,又砍了我屁股一刀。然后又一刀砍向我的头。我用左手臂挡了一下,并用左手去抓刀刃。那人往后一带,将我的手掌割伤了。这时我的朋友蒋某带着几个人过来了。砍我的那个人看见有人来了就要跑。蒋某等人就去追他。砍我的那人自己摔了一跤。蒋某等人对他踢了几脚。我对蒋某他们说我的手被砍出血了。蒋某他们就把我送到了医院。我是通过别的朋友认识张某的,我们只见过两次,见面能认识。砍我的那人是个男的,十八九岁,矮胖,穿黑色上衣。我不认识他。我的屁股被砍伤,缝了三针,右手指破了点皮,左手掌被划伤,手的筋断了。那人砍我的时候蒋某他们看到了。

其2012年8月8日陈述:我身上的伤是张某喊李某砍的。今年6月16日,张某的女朋友将张某带到我住的天源宾馆房间,他们将房间搞得不成,我就说了张某,我们吵了一架。后来张某就走了。夜晚我在华联超市对面碰到张某就去扇了他两耳光。后来张某甲的手机号打到我的手机上,要约我到宝城广场搞一下。我就叫蒋某帮我找几个人。我一个人先去的宝城广场。张某领着七、八个人在广场喷泉那里。跟张某一起的李某掂个刀就过来,朝我的腿、胳膊、手掌、脚砍了六、七刀。我被砍了后蒋某他们才过来。就是李某一个掂刀砍我,其他人没动手打我。李某用的刀是约有一尺多长没有开口的砍刀。我给蒋某打电话时没说打架,只是说有麻烦了,所以蒋某他们都是空手来的。

2、证人张某甲2013年2月20日证言:那天下午,我在南头汽车站旁边的好莱坞网吧上网,通过QQ号与张某联系上了。我们约着去吃饭。我们走到罗山县城大十字街戴梦得首饰店门口时,我接到一个电话说是找张某的,我不知道是谁。我就把手机递给张某。张某接电话后,我问是谁打的。张某说是某喜,说是来请我们吃饭,叫我们在戴梦得首饰店门口等着。大约十分钟后,某喜骑着摩托车,领着四、五个人过来了。某喜下车就开始打张某,对张某拳打脚踢。他打完后还从摩托车上抽出一把西瓜刀,说威胁张某的话,但没用刀砍张某。张某当时一句话都没说,对方当时说了什么,我现在记不清了。当时我不知道他们为啥打张某。后来听张某说是因为张某领几个人跑到天源宾馆李莹的房间去玩,某喜因为这个打他的。张某被打后就用他一个同学的电话打了电话,我不知道他跟谁打电话。之后张某就说去找他哥李某某。随后张某一个人去找的李某某,并让我到宝城广场去等他。我到宝城广场大约半个小时之后,张某领着李某某等几个人过来了。李某某来的时候手里掂着一把刀,张某手里掂着一个棍子。张某就用我的手机给某喜打电话。之后,我就看见某喜领着一群人从宝城广场树林里出来。双方一见面李某某(又名李某)就掂着刀砍某喜。我一瞧打架我就走了。后来怎么打的我没看见。我不认识某喜,张某认识他。我认识李某某。

3、同案犯张某2013年2月1日供述:2012年6月16日下午,李某乙(我当时的女朋友)叫我到天源宾馆去找她玩。我就和张某甲一起到了李某乙的房间。我玩了半个小时就先走了。我去了罗山县城桥南网吧上网。后来张某甲也到了网吧找我。我和张某甲玩到下午六、七点的时候就准备去淮南市场吃饭。我们走到大十字街戴梦得门口时,张某甲说李某乙打他的电话说过来,他们具体谁给谁打的电话我不知道。然后我们两个就在戴梦得门口等李某乙。李某乙来了后,我们三个人在戴梦得门口玩了有约十分钟,项某就过来,他还带着七、八个人。项某来了之后二话不说就打我,对我扇了几耳光,又对我身上和腿踹了几脚。他当时说看我不顺眼。我也没还手。当时还有一个跟项某一起的我不认识的人动了手。打完后他们就走了。我被打后,李某乙不知到哪里去了。这时候我和张某甲就准备去吃饭。张某甲在路上问我:“你就这样忍着呀?”我就想着找李某,就问张某甲李某在哪儿。然后我们通过张某甲的电话联系上了李某。我和张某甲一起到南头袁家旅社找的李某。我们在找李某之前,张某甲和项某通了电话,他们约了到宝城广场。项某叫我们在那里等着。我们找到李某时,李某和三、四个人在一块。我只认识小名叫小亮的人。然后李某就带着我、张某甲和那三、四个人一块到了宝城广场。我们到宝城广场时,我看见项某领着五、六十个人在树林那边站着。这时候项某领着人就到我们旁边,我当时就问项某为什么打我。他说他看我不顺眼。然后李某上去就掂刀砍他,将项某的手胳膊砍了。然后我就往树林方向跑了。我们打架的位置在广场喷泉旁边,后来的情况我就没看见。李某是我认的哥,他是替我出气的。砍项某的刀可能是李某带的,我先没看到刀,砍人的时候我才看见刀。张某甲当时手里拿着一个棍,到了广场之后,张某甲将棍塞给我了。其他人我没看见拿东西。就是李某一个人动手了,其他人没动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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