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16号 罪犯袁亚辉,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亚辉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宣判后,袁亚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袁亚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0年4、5月份,袁亚辉以6000元的价格分两次从他人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商业定额发票500本又转卖他人。二、2009年3月份至2010年5月份,袁亚辉伙同他人在禹州市其租住处制作、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等,并从中获利,系共同犯罪。认罪态度好。 罪犯袁亚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亚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亚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